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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二審 重點管理區每戶養犬擬不超過兩隻

  9月28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下稱二次審議稿)。與一審稿相比,二次審議稿作了細化完善,主要增加了每戶養犬數量、禁養烈性犬攻擊性犬、犬只免疫登記、細化養犬行為規範等條款。

  今年7月首次審議時,草案未對每戶養犬數量作出規定,只明確實行養犬分區管理,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為重點管理區,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以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在常委會審議和公開徵求意見過程中,要求限制重點管理區每戶養犬數量的意見較為集中。同時,合理限制每戶養犬數量,有利於降低犬只對環境、衞生、安全等方面産生的影響。

  因此,二次審議稿採納了該建議,新增了一條,提出落實中央“從嚴限制”要求,結合重慶實際,規定“重點管理區個人養犬的,每戶不超過兩隻”,對一般管理區不作限制;考慮到部分居民對養犬的特殊需求,二次審議稿也作出例外規定:所在社區或者住宅區相關公約明確約定可以飼養超過兩隻的,經居委會或者業委會證明,可以超過兩隻。

  二次審議稿規定,重點管理區、一般管理區按照各自禁養犬只目錄規定,不得飼養相應種類的烈性犬、攻擊性犬。同時規定,由市農業農村委會同市公安局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制定不同的禁養犬只種類目錄。

  二次審議稿還明確,由市公安機關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公安機關和農業農村部門通過養犬管理系統實現犬只登記、免疫等信息共享,推行養犬免疫和登記一站式服務。明確在重點管理區,養犬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到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通過養犬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登記。

  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還新增了一款規定:養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放任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並設立相應的法律責任:違反此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此外,為規範養犬行為,二次審議稿還新增一款規定,要求養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徵得駕駛員同意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

 

編輯: 李海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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