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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4月20日起施行

  近日,市政府官網公布了《重慶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明確了計程車駕駛員應該具備的條件、乘客乘車規定等。其中,遇到不打表計費、不出具客運票據、強行拼車等情況,乘客可拒付車費。《管理辦法》將于4月20日起施行。

  根據《管理辦法》,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並統籌中心城區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巡遊出租汽車客運有關管理工作。

  據了解,巡遊出租汽車提供客運服務實行揚手招車、電召和站點租乘等方式。其中,巡遊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應當遵守本市巡遊出租汽車管理相關規定,不得有違規計價、派單等行為,市交通主管部門對電召服務資訊實施動態監管。巡遊出租汽車電召服務平臺、巡遊出租汽車車載智能終端應當與市交通主管部門建設的巡遊出租汽車監管服務平臺實現實時資訊共用。共用資訊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資訊、服務資訊以及乘客評價資訊等。

  《管理辦法》提到,乘客租乘巡遊出租汽車應當遵守規定。例如,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輛設施設備或者污損車內物品;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等。對不遵守前款規定的乘客,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提供服務;已發生客運費用的,乘客應當按照規定支付。

  《管理辦法》也提到,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拒絕支付車費,包括租乘的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不使用計程計價設備、使用不合格計程計價設備,或計程計價設備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客運票據,未經乘客同意搭載他人等情形。(記者 崔曜)

編輯: 曹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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