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慶6月12日電(記者周聞韜)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重慶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規定》,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制度,規範相關保護措施,進一步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工作。該規定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重慶紅色資源豐富,但保護利用存在産權多元、管理不夠順暢、保障力度不夠、整合程度較低等問題。”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黎藜介紹,通過立法完善相關制度,有助於推動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進行。
規定明確了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的認定、責任與權利。紅色資源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針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制定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保護措施,開展日常巡查、保養維護、監測評估和應急演練,發現重大險情或隱患,立即向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針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建立鑒定、編目、檔案、保養、修復和複製等制度。
規定提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定期向紅色資源工作部門報告紅色資源保護傳承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紅色資源工作部門應當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定期評估,並通過警示提醒、約談、指導等方式督促相關保護責任人履行職責。對於欠缺保護能力的紅色資源所有人或使用人,市、區縣政府可以依法通過購買、置換、租賃、補償或者接受捐贈等方式,變更紅色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重新確定保護責任人,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依法簽訂協議的方式,在不改變權屬的情況下成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