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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揚紅岩精神首次寫入地方法規

  6月10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紅色資源保護傳承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明確在“11·27”組織開展宣教活動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黎藜介紹,遵循“小切口”立法要求,《規定》共26條,未分章節。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第一條明確,為了加強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發揚光榮革命傳統,弘揚紅岩精神,賡續紅色血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這是“弘揚紅岩精神”首次被寫入地方性法規。

  此外,《規定》還對開展紅色宣傳教育活動的特定時間節點作出規定,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明確,在“11·27”烈士殉難日組織開展紅色宣傳教育活動。

  暫不屬文物範疇的紅色資源保護也有法可依了

  因紅色資源概念廣泛,《規定》明確,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中涉及的文物、革命烈士紀念設施、歷史建築及非物質文化遺産等已有規定的,首先適用其原有規定。

  《規定》還對紅色資源的範圍進行了界定,指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資源。

  “這意味着,暫時不屬於文物範疇但又有保護價值的,例如展現三線建設、三峽移民、脫貧攻堅、抗擊疫情等時期的紅色資源的保護,都有法可依了。”黎藜&&。

  鼓勵公民等成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

  《規定》還着眼解決以往紅色資源保護傳承過程中的問題,提出建立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制度,明確保護責任人的確定方式、保護責任人的責任和權利、強化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支持指導服務等職能。

  例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傳承、烈士褒揚等事項的協調、管理、宣傳、指導工作;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以及傳統風貌建築中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保護規劃的管理工作;檔案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紅色資源中檔案的保護、利用工作。同時,要求市政府制定紅色資源調查認定的具體辦法。

  《規定》還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不改變紅色資源權屬的情況下,通過與紅色資源工作部門、紅色資源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簽訂保護協議的方式,成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同時,明確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原則上實行原址保護。

  協同推進川渝黔紅色文化走廊建設

  《規定》對建立與其他省區市紅色資源協同保護與發展機制進行了積極探索,提出本市加強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協作,協同推進川渝黔紅色文化走廊建設,健全紅色資源保護開發、紅色資源理論研究、紅色文藝作品創作等方面的合作機制,加強工作交流,聯合打造紅色資源傳承弘揚知名品牌和紅色旅游跨省精品路線,推動區域紅色資源協同保護和發展。(記者 顏若雯)

編輯: 朱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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