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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擬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不得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

  7月20日,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請審議,這是該條例第四次進入修改程序。《修訂草案》增加了4種直接影響公平競爭的禁止性規定。

  《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於1998年制定,曾於2010年、2011年、2012年3次進行修改,對全市市場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我市在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很多好經驗和好做法。為確保法制統一,總結固化我市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經驗成果,加快推動公平競爭環境建設,經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將修改《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列為2022年立法計劃審議項目。

  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唐英瑜介紹,《修訂草案》從兩個方面規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是細化了上位法規定的混淆、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詆毀、網絡領域不正當競爭等7種類型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二是增加了4種直接影響公平競爭的禁止性規定,包括銷售混淆商品、幫助實施混淆、商業受賄、經營者借助指定銷售質價不符商品。

  記者注意到,與現行條例相比,《修訂草案》新增了“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的一系列規定,包括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獨特形狀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等“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的混淆行為”。

  《修訂草案》還特別提出:引人誤認為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經營者在先使用的標識,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但是,有一定影響的標識權利人可以要求經營者附加適當區別標識。並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存在混淆行為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倉儲、運輸、郵寄、印刷、隱匿、經營場地、加工服務、廣告服務(含廣告設計、製作和發布)、商品展示、網絡搜索、網絡交易&&等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為。(記者 顏若雯)

編輯: 韓夢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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