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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銀行卡賺錢?3人出租多張銀行卡4年“洗錢”2.49億被判刑

  近日,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出租銀行卡幫助實施網絡詐騙犯罪的案件,涉案資金高達2.49億元。

  2019年6月左右,被告人戴某某為獲利,通過網絡&&他人,約定每張銀行卡出租費用800元/月,將本人的10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於網絡違法犯罪收轉賬。2020年5月至11月期間,戴某某為獲取更多利益,先後介紹被告人阮某、張某某出租多張銀行卡提供給他人用於網絡違法犯罪收轉賬。

  經查,戴某某本人及介紹的阮某、張某某出租的上述銀行卡,流入涉嫌網絡詐騙的資金共計2.49億元。

  審理過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戴某某、阮某、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戴某某介紹阮某、張某某出租銀行卡並從中牟利,與阮某、張某某構成共同犯罪,應當對阮某、張某某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結合三被告人的情節,依法對戴某某、阮某、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刑期,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宣判後,被告人戴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出租、出售、出借銀行卡用於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無論是本人的還是他人的,均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余志斌)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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