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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消委會提醒:購房付定金需謹慎 謹防開發商合同欺詐
2017-07-25 09:09:3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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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廣州7月25日電(記者胡林果)記者從廣東省消委會獲悉,近期廣東省消委會接到多起因預付定金産生糾紛的投訴。主要問題是,當交易不成功時商家拒絕退回定金或預付款,而交易不成功多數是由於商家自身遲延履行合同,或者隱瞞交易真實情況,或者在簽訂正式合同時臨時以各種理由上調價格等原因所致。

  2017年6月5日,消費者董女士看到廣東省清遠市中凱置業某酒店住宅“一口價”76萬元的廣告,前往現場看房。在看房過程中,董女士反復強調房子是用於自住,銷售員回應房子可以自住也可以交給酒店出租。

  在銷售員的慫恿下,董女士交付了1萬元定金。隨後銷售員拿出一份認購書,告知需簽名打手印,董女士照辦了。此時,銷售員又説需要另外補交5萬元裝修費,董女士認為一口價應該就是房子的總價,不接受裝修另外付費的説法,且發現認購書中的內容和現場銷售員的描述&&很大:認購書上明確該商品房屬於酒店住宅樓,用於租賃經營,並非自住用途。

  董女士認為房地産公司的説辭及做法前後不一,便要求退還定金,但遭到房地産公司的拖延處理,遂投訴到廣東省消委會。廣東省消委會接訴後,&&了企業相關負責人。經協調,目前董女士已經提交了書面申請,等待退款。

  廣東省消委會認為,本案中商家在認購書以及廣告中均已明確&&該房産的價格是一口價76萬元,但卻在消費者簽訂認購書後要求再額外新增5萬元裝修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房地産公司提出漲價要求是對其原購房主合同的變更,消費者有權拒絕其漲價要求。

  此外,房地産公司在消費者簽訂認購書時並未對條款進行説明和提醒。消費者購房最主要的需求是居住而商家僅允許其進行租賃經營,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有權主張該條款無效。

  為減少糾紛發生的可能性,廣東省消委會提醒消費者購房時應做到“六不要”:不要購買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不要輕易支付定(訂)金和簽訂預購協議;不要只交購房款而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二者必須同時進行;不要草率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要仔細閱讀和理解《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以防合同欺詐;不要向售房單位交納除購房款以外的任何費用;不要接收未經過竣工驗收備案的房屋,且房屋交付使用時必須簽收《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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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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