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評:立法保“前途”,好!
董 璐
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對冒名頂替行為作出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這也意味著,一切危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冒名頂替行為,都將依法受到嚴懲。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出現的教育招考冒名頂替事件引起全社會關注,屢屢上演的“李代桃僵”戲碼令人唏噓。每個人的人生都不可復制,也無法重來,冒名頂替者偷走的不只是一次機會,更是另外一個人寶貴的理想和人生。冒名頂替行為入刑從一定程度上捍衛了公平正義、緩解了社會焦慮,傳遞出一個積極信號,令人不由叫好。這是用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的一種有效手段,彌補了制度漏洞,填補了法律空白,順應了社會發展及民意訴求。<<全文
新華網評:為了更好地保護
徐 可
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
防范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有決心更要有行動。此次擬降低惡性犯罪刑責年齡,對于係統構建針對未成年人的“防罪體係”、完善相關司法制度無疑是一項重大利好,這不僅可以更好保護受害人,也會更好約束和挽救走上犯罪道路的“熊孩子”。<<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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