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轉發了《人民法院報》一篇文章,題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麼》,細述了一直以來不時被輿論提及的“彭宇案”真相。文章刊發的大背景就是近年來在各地反覆上演的路人對遇險者“作壁上觀”現象。而前段時間,河南駐馬店某女子被車撞倒後,路過車輛和行人未及時相救,遭二次碾軋後身亡的悲劇,更讓人們回憶起了當年的彭宇案。
多年過去,“彭宇案”之所以還能保持如此“熱度”,恐怕還歸因于公眾從此案的審理中,得出了“謬論”——法律不保護好人做好事。盡管從後來披露的資訊看,法院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相撞有“優勢證據”,而彭宇之後也承認了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碰撞,但經歷了該事件的“反轉”與“質疑”,“扶不扶”似乎已經成為一個“悖論”:提供救助怕被對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受良心譴責。
這種頗為尷尬的局面,顯然不是法治社會所樂見的結果。盡管當時的立法和司法足以還原真相、公正裁決,但“彭宇案”在審理過程中的確也暴露出立法存在的不足。倘若為見義勇為者限定法律責任的“天花板”,為他們消除維權上的後顧之憂,人們在挺身而出時,也會減少許多顧慮。
當然,輿論的擔憂,要放大的是見危施救的“責任成本”問題。而在現實中,不乏救助者因施救而身患重病甚至身亡,卻遭遇被救者冷漠以對的事例。救濟不到位的現實令人寒心,也不利于人們繼續奉獻愛心。
對于上述“短板”,新近通過的民法總則發出了鏗鏘回音。該法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184條則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説前者以民法的公平原則,為見義勇為者解除“救濟之憂”,後者則是以民法“慈母般的眼神”,直接免除了救助人的法律責任。從法理上看,救助人“無條件”地不承擔民事責任,不無“絕對”之嫌,但為匡正社會風氣計,從法律上給予善行以有力支援,顯然體現了鼓勵見義勇為的立法精神。
這種立法産生的效果,不僅是在司法層面的,更是在社會層面的。立法的重大突破之舉,向整個社會釋放出強烈信號,就是國家法律支援公民善行,當公民為集體或個人利益“見危施救”,不但可以免除個體責任的“瑕疵”,更能得到法律的有力救濟,不至于再現“英雄流血又流淚”的尷尬。
再看地方性立法,同樣朝著支援見危施救者的方向發力。近年來,各地類似《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立法不少,從國家到地方,不斷完善對救助者的獎勵、保護長效機制,終將形成一個健全的法規保障體係。這些立法努力也讓“彭宇案”作為“擋箭牌”的説辭,變得更加無力。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什麼?意大利法學家阿奎那如是説:“誘導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們自己的德行。”扶危濟困、見義勇為的“德行”,不能光靠內心的道德自律,更應得到法律的引導和保障,如此,類似“彭宇案”“小悅悅案”“河南女子二次遭碾軋案”等,才會淡出我們的視野,社會風氣才會真正好起來。(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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