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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法院發出首份《夫妻共同財産申報令》

  日前,江津區法院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夫妻共同財産申報令》。這是自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後,重慶法院發出的首份“財産申報令”。

  據了解,本案中,女子袁某與丈夫陳某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認為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夫妻感情日漸淡薄,遂向江津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分割財産。

  因涉及對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産進行分割等問題,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産的義務”,案件承辦法官馮盛平在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時,一併發出了《夫妻共同財産申報令》。

  《夫妻共同財産申報令》明確要求,袁某、陳某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必須依據法院提供的《家事案件事項申報表》真實、全面填報財産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雙方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投資收益、繼承或受贈財産等。

  《夫妻共同財産申報令》還要求雙方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産,不得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一方未如實申報或有上述行為,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産。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馮盛平法官&&,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往往對對方財産情況難以全面掌握,尤其在一方掌握經濟主導權的家庭中,可能出現掌握主導權的一方隱藏夫妻雙方共同財産、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而弱勢一方無法知悉真實情況的情形,導致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新規&&後,人民法院創新夫妻共同財産申報制度,要求進行夫妻共同財産申報,不僅有利於查明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財産狀況,保證對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公平分割,同時也對於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具有積極作用。

編輯: 李海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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