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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3月1日起實施 官方解讀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當事人有以上情形之一,應當不予行政處罰。1月31日,市司法局舉辦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對《重慶市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解讀。

  《辦法》將於今年3月1日起實施。《辦法》在規定對6類情形不予行政處罰的同時,對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特殊群體利益的,將從重處罰。

  行政機關制定免罰清單

  更加有章可循

  市司法局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新聞發言人李友生介紹,《辦法》共28條,主要規定了對裁量權實施的監督指導、明確了裁量基準制定要求、統一規範了裁量規則、細化規範了裁量權的適用。

  比如,《辦法》進一步區分完善了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情形。

  《辦法》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同時,針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違法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

  彰顯法治力度與溫度

  市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處處長郭嚴祥&&,針對部分執法領域沒有制定和及時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問題,《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新設或者調整行政處罰的,市級行政機關應當在6個月內制定或者修改裁量基準。

  針對裁量基準制定不統一、不規範的問題,《辦法》完善了裁量基準的制定主體和權限,新增了裁量基準的內容、裁量基準的評估和修訂等,進一步明確了怎樣制定以及制定什麼樣的裁量基準。

  針對現實中存在的行政處罰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問題,《辦法》新增了同過同罰以及行使裁量權時應當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等因素,細化完善了罰款數額、裁量情節處理、並處等多項裁量規則,有效回應了怎樣行使裁量權的問題,有利於行政機關公平合理地作出行政處罰。

  郭嚴祥舉例説,比如,《辦法》明確了同過同罰的基本原則,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對同類違法行為且綜合衡量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當事人,所適用的行政處罰應當基本一致。

  不僅如此,《辦法》還規定,對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等特殊群體利益的,從重處罰。“這些規定,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充滿力度,對特殊群體的保護滿含溫情,彰顯公平正義,提升人民群眾對法治的獲得感。”

  值得一提的是,為與“數字執法”的發展方向接軌,《辦法》要求,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嵌入行政執法信息系統,充分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手段,為行政執法提供精準指引。這些規定為統一規範執法標準,推行數字執法,推進政府整體“智治”預留制度接口。(記者 黃喬)

 

編輯: 李海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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