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堅持著傳統的“首惡必辦、脅從不問”刑事政策。這種刑事政策對打擊一些團夥性犯罪,不無一些作用,但對于傳銷這種復雜的涉眾犯罪,並不太合適。
沒有什麼比戕害生命,更能凸顯罪惡的殘酷。
關于傳銷,每一次悲劇的報道,都能點燃人們心中的熊熊怒火。然而,伴隨著嚴打風暴的告一段落,這一活動往往又像幽靈般出現。盡管,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即發布《關于全面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其後又出臺了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釋、行政法規,以及為數眾多的紅頭文件,然而,傳銷活動並沒有得到根本性糾治。
與瞬息萬變的現實相比,立法是一項相對滯後的工作。誠然,立法者也有超前的神來之筆,但基于人類知識和技能的有限性,總想要為一個未知的未來立法,就如同擁有“上帝之手”,其難度可想而知。大多數立法是對當下的立法,為了防備滯後,有的法律採取了立法抽象的對策,再通過司法解釋等“二次立法”,才勉強跟上現實的步伐。
傳銷手段的不斷升級,意味著立法、執法和司法應對,勢必困難重重。僅是一個“取證難”,就足以漏過為數不少的傳銷犯罪活動。
從認識層面看,“重拳出擊”已成為人們的共識。問題是,這個重拳究竟重到什麼程度?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是,與之前的非法經營罪相比,這個新設罪名的刑罰尺度並沒有體現“嚴厲打擊”的立法意圖。
現實中,傳銷活動所造成的犯罪後果之嚴重,遠超非法經營對經濟秩序的單一損害。很多時候,傳銷分子為了“深化效果”,往往還採取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綁架等犯罪手段,對被害人的人身和財産權益,實施赤裸裸的侵犯。在這種情形下,仍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置,顯然打擊力度偏輕,難以體現罪責刑一致的刑法原則。
更不合時宜的是,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還堅持著傳統的“首惡必辦、脅從不問”刑事政策。這種刑事政策對打擊一些團夥性犯罪,不無一些作用,但對于傳銷這種復雜的涉眾犯罪,並不太合適。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確,“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方予立案追訴。姑且不説“入罪門檻”過高,很多組織者為逃避打擊,故意壓縮規模、減少手下,或是縮小管理層級,採取“多點直轄”,造成“大魚難落網”的局面。
而對“蝦米”則有“網開一面”之嫌。對于那些屢教不改的傳銷參與者,根據國務院2005年頒布的《禁止傳銷條例》,不構成犯罪的,只能“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簡單的批評教育,不痛不癢的罰款,對被洗腦的傳銷人員,效果並不理想,仍執迷不悟,甚至繼續對抗查處的,並不在少數。盡管從社會危害性上看,有些參與者也已達到“入罪量級”,卻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更有姑息放縱之嫌。
目前,一場聲勢浩大的打擊傳銷犯罪行動,正在多地展開,打造無傳銷城市,也成為一些城市的宣傳口號。但是,從長遠看,還應將著力點放在立法上,讓滯後的“刑法”“禁止傳銷條例”等法規盡快跟上現實的步伐,壓過傳銷犯罪的氣焰。如此,來一場與犯罪活動的馬拉松,才能不讓類似悲劇屢屢刺痛人們的雙眼。(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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