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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

  日前,市稅務局發布消息稱,重慶和四川兩地已於2月1日起執行新的《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分別簡稱《實施辦法》和《基準》),加快推進川渝兩地稅收徵管服務一體化,推動兩地稅務行政處罰規則一致、標準統一,共同營造良好稅收營商環境。

  據介紹,《實施辦法》和《基準》由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與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聯合製定,對7類62項稅務違法違章行為的處罰種類、罰款執行標準、考量因素和適用情形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優化和統一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及裁量基準,有利於深入推進稅務領域精確執法。

  這7類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賬簿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稅款徵收、稅務檢查、納稅擔保等方面的稅收違法行為。

  據介紹,稅收法律法規等對稅務行政處罰通常規定一個或若干處罰檔次和範圍,稅務執法人員根據稅務違法違章行為具體情節,在法定範圍內通過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確定執行標準。由於經濟發展程度的差異性、經濟活動的複雜性和裁量權行使的主觀性,不同地區在處罰尺度、處罰標準方面不可避免存在差異。

  “這兩個文件的&&,解決了川渝地區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不統一的問題。”重慶市稅務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王東介紹。

  《基準》將處罰種類、檔次劃分、考量因素等予以細化、量化。“我們把違法程度劃分為輕微、較輕、一般和嚴重4檔,壓縮了自由裁量空間,把‘主觀題’變成了‘客觀題’。”王東説。

  同時,處罰力度整體有所降低。例如,正常經營的市場主體,如果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個人和單位按以前標準最高將被處以1萬元罰款,而按照新《基準》,個人統一罰款50元;單位根據逾期次數,每次罰款100元,最高罰款500元。

  不僅如此,違法程度檔次由系統自動判定,具體處罰結果和罰款金額由系統自動計算,全流程減少了人工干預。系統還設有集體審議窗口,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兜底性”條款。

  值得一提的是,《基準》中各類各項稅務違法違章行為的情節程度,除了根據違法金額、違法份數、納稅人狀態、違法次數、違法情節等來考量外,還增加了一項納稅人遵從度考量內容。

  “前五項都是客觀因素,最後一項‘納稅人遵從度’是對稅務行政相對人主觀方面的考量,即將違法主體是否及時改正、改正態度是否良好等納入考量範圍。”王東説,有29項違法行為適用“納稅人遵從度”進行違法違章情節考量,目的在於倡導和強化依法納稅的意識和自覺。(記者 楊永芹)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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