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在朋友圈轉發或推送醫院微信鏈結,在重慶一醫院工作的駕駛員陳某不但被扣了1萬元的工資,還因此被解除勞動合同。當陳某與醫院方對簿公堂後,能要回被扣的工資嗎?
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九批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該案被收錄其中,員工陳某的訴求被法院支持。
2013年11月,陳某到一家婦産醫院從事駕駛員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在2017年6月,該婦産醫院開展院內員工微信朋友圈推廣活動,要求全體員工每日推廣信息,並對信息轉發量進行考核,未達標者按照200元/人進行扣發薪酬。
2017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間,陳某因未按要求轉發,每月被扣除工資200元,共計扣除10000元。
2021年8月30日,該院向陳某發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以陳某未在朋友圈轉發推送相應鏈結,不遵守公司文件規定,未完成交辦工作任務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隨後,陳某申請仲裁,仲裁機構裁決該婦産醫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3200元、陳某工作期間被扣除的工資10000元。
雙方不服仲裁裁決,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本案中,婦産醫院以總經理辦公會的名義下發通知要求勞動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廣相關鏈結,但總經理辦公會不能代替職工代表大會,婦産醫院以總經理辦公會的名義下發的通知不應視為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
同時,微信朋友圈作為網絡社交&&,具有較強的私域性,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何種信息應由微信使用人自主決定,用人單位不應非法干預。婦産醫院要求勞動者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廣相關鏈結,並以勞動者未按照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中推廣相關鏈結為由剋扣勞動者工資並解除勞動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一審法院遂判決該婦産醫院支付陳某工作期間被扣除的工資100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809.6元。
拿到判決書後,該婦産醫院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在審理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