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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患病休息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違法

  4月27日,重慶一中法院聯合轄區基層法院發布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勞動關係、勞動報酬、加班工資、賠償金等內容,涵蓋傳統勞動爭議、新業態用工糾紛等方面,集中反映兩級法院為統籌促進企業發展與維護勞動者權益、構建和諧勞企關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5年2月,王某某入職某客運出租公司擔任計程車駕駛員,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及《安全生産經營管理責任協議》,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王某某每月向公司繳納當月營運定額款,剩余部分作為王某某的延時工資、節假日加班工資和相關福利待遇。同時約定若王某某12個月內有三次及以上未參加安全學習等行為,公司可單獨解除勞動關係。

  王某某于2021年8月6日至13日住院治療腎病,于同年9月12日至21日住院治療眼睛(出院醫囑建議全休3個月),後于同年11月13日至20日再次住院治療腎病。2021年7月19日起,王某某未再提供勞動,其所駕駛的車輛在2021年7月19日至10月8日期間處于經營狀態且足額繳納營業定收款。2021年8月、9月由蒲某某代替王某某駕駛車輛並參加培訓。

  2021年10月8日,某客運出租公司以王某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王某某就病假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訴至法院。

  長壽法院審理後認為,某客運出租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時,王某某尚處于法定的醫療期及出院醫囑建議的全休期內,王某某本人未提供勞動、未參加安全學習具有正當理由。2021年8月、9月,已有其公司認可的駕駛員代替王某某駕駛案涉車輛並參加安全學習,且王某某患病至勞動關係解除期間案涉車輛一直處于經營狀態並按時足額繳納營業定收款,故該公司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不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係違法解除。長壽法院遂判決支援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職工患病後,在法定醫療期及醫囑建議的休息期內未提供勞動,屬于合法且正當的理由,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行使用工管理權解除勞動關係屬違法解除行為,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韓夢霖)

 

編輯: 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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