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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巨額財産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孫鴻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對孫鴻志受賄所得、不能説明來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依法返還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虎皮、豹皮各一張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鴻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鑒于孫鴻志到案後,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大部分受賄、貪污和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的犯罪事實,主動坦白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貪污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繳,其中部分贓款係其主動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劉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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