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發布會現場。重慶市應急管理局供圖
6月28日,重慶市應急管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7月1日,《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履職評估規範》(以下簡稱《評估規範》)將正式實施。市應急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何建平介紹,這是全國首個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履職評估地方標準,填補了國內空白,可為其他省市提供可資借鑒的經驗模式。
為何要制定《評估規範》?第一責任人履職結果存在差異
《安全生産法》第五條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企業第一責任人是決定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關鍵因素,抓好了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實踐充分證明,企業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産重視和不重視大不一樣、認真抓和不認真抓大不一樣”,何建平&&:“從我們安全監管實際來看,仍有一些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沒有壓緊壓實,特別是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七項安全職責理解存在偏差,對第一責任人到底要做什麼、怎麼做、做到什麼程度心中無數,履職結果存在較大差異。”
為此,市應急局委託重慶市注安師協會編制《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履職評估規範》。該項標準於2019年9月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立項,2020年10月完成編制,2021年9月新修訂的《安全生産法》施行後行進行了完善,2022年4月正式發布,並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如何進行評估?創新“半定量”評估規範
該標準沒有採用傳統的“定性”“定量”安全評價方法,而是進行了創新,將産品質量抽樣方法、安全評價方法、體系審核方法和專家長期在安全生産實踐中積累的安全管理經驗等吸收到本標準評估活動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半定量”的評估規範,運用矩陣模型分析主要負責人安全履職風險,將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履職風險等級以低、較低、較高、高等四級直觀反映出來。
重慶市註冊安全工程師協會會長蔡治勇介紹,該標圍繞新的《安全生産法》,以新安法第二十一條對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職責要求為主線,將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七方面”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細化分為54個評估準則和99個評估方法,並以“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履職行為計分表”直觀地表現出來,同時明確了考核“計分依據”,提高了評估過程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
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職將承擔法律後果
何建平介紹,對於公司制企業,按照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生産經營管理工作”。因此,其主要負責人就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對於非公司制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廠長、然理、礦長等行政“一把手”。
同時,雖然一般情況下,企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他們也是企業實際控制人。但是,也有部分企業法定代表人背後另有實際控制人。這時,實際控制人雖不是企業法定代表人,但他們能夠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實際支配公司行為。因此,也是該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職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記者 林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