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價值較小野生動物不再“一只入罪”
2022-04-08 10:58:20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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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9日,在中國大熊貓保護研究中心臥龍神樹坪基地內,一只大熊貓寶寶和媽媽在雪地上嬉戲。新華社記者 劉坤 攝

  4月7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下文簡稱《解釋》),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解釋》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不再唯數量論,而改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

  兩高相關負責人表示,依據《解釋》,對農民為了保護農作物不被侵害而採取預防性措施獵捕野豬的案件,應當實事求是、綜合裁量。

  當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形成“捕撈、獵捕-收購-販賣”的利益鏈條。司法實踐中,不僅要懲治前端的非法捕撈、獵捕環節,也要懲治後續的銷贓環節。基于此,《解釋》明確,收購、販賣非法捕撈的水産品或者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解釋》還明確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解讀1

  定罪量刑不唯數量改以價值為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2000年動物犯罪解釋》《2014年走私犯罪解釋》均按照涉案動物的數量對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規定,但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相關案件的處理難以適應新出現的復雜情況。《解釋》考慮到不同野生動物存在較大差異,改以價值作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基本定罪量刑標準,更好實現罪刑均衡。

  如《解釋》第二條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産;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又如,《解釋》第八條規定: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一)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這裏的“價值”不僅僅包括市場價值,而主要是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物的珍貴、瀕危程度,生態價值和市場價值等綜合評估確定的價值。作此調整後,對于價值較小的野生動物不再是“一只入罪”,而是以價值為基準綜合考量,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解讀2

  農民為保護農作物而獵捕野豬應綜合裁量

  “需要強調的是,司法實踐中要善于運用綜合裁量規則,敢于行使起訴和審判裁量權,妥當處理相關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介紹,例如,以往司法實踐中常用“兩禁”作為入罪標準,即“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即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但是,上述情形下捕獲的水産品數量差異較大,有的有幾百公斤甚至上千公斤,有的則只有幾斤、價值只有幾十元,而且是初犯,一律入罪,恐失之過嚴。

  基于此,《解釋》專門規定,符合“兩禁”標準的非法捕撈水産品案件,根據漁獲物的數量、價值和捕撈方法、工具等情節,認為對水生生物資源危害明顯較輕的,綜合考慮行為人自願接受行政處罰、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等情節,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賦予司法機關一定的裁量權,可以綜合考慮網具的最小網目尺寸、漁具的功率強度、漁獲物中幼魚比例等情節綜合評判行為對漁業資源的具體危害,實現對案件的妥當處理。對于捕撈水産品數量較少、價值較小,但對水産資源破壞較大的,也應當定罪處罰;對于捕撈水産品數量較少、價值較小,且對水産資源危害明顯較輕的,不予刑事追究。

  又如,隨著野生動物數量增加,野生動物致害情況不時發生,甚至出現傷人事件。有的農民為了保護農作物不被侵害而採取預防性措施獵捕野豬,對于此類案件,就應當實事求是、綜合裁量。

  解讀3

  買賣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作寵物或不作犯罪處理

  《解釋》規定,涉案動物係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所涉案件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1)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2)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在刑事追究上,不宜將涉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案件與涉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野生動物的案件同等對待。一方面,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也屬于野生動物資源,應當予以保護;另一方面,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種群和野外種群按照同一標準進行管理,一律適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利于經濟社會發展和野生動物保護,也不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

  原文: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

  解讀: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科研水準提高,不少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完全不依賴野外資源的人工繁育種群。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目前共有三批30種動物被列入相應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原文: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的。

  解讀:從實踐來看,有些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時間長、技術成熟,對相關案件的刑事追究更加應當慎之又慎。例如,據媒體報道,費氏牡丹鸚鵡原生地為非洲熱帶叢林,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被核準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自上世紀八十年代,費氏牡丹鸚鵡被引入我國,已有30多年人工繁育的歷史,技術十分成熟。由于歷史原因,多數存在證件不全的情況。對于此類案件,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特別慎重,要重在通過完善相關行政管理加以解決。(記者 沙雪良)

  (原標題:兩高發布司法解釋,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不再唯數量論,而改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 購買價值較小野生動物不再“一只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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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陶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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