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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源頭嚴控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
2017-11-05 08:08:15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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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源頭嚴控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

  ——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7年10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7年12月1日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嚴格控制機關、團體樓堂館所建設。早在1988年,國務院就頒布了《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對控制樓堂館所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實踐中違規建設樓堂館所的問題仍時有發生。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把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作為落實八項規定、切實轉變作風的重要舉措,擺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並明確要求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把嚴格控制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的舉措制度化,建立長效機制,推動監督檢查常態化,防止公共資金用于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把寶貴的資金更多用于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條例》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制定的。

  問:《條例》從哪些方面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

  答:為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條例》在明確規定不得建設培訓中心等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場所和設施,不得以技術業務用房名義建設辦公用房,不得違規在技術業務用房中設置辦公用房的同時,從3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嚴格項目審批,規定建設辦公用房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未經批準不得建設辦公用房;審批機關應當嚴格審核辦公用房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投資概算,對屬于禁止建設或者建設的必要性不充分、建設資金來源不符合規定等情形的,不得批準;對未經批準的辦公用房項目不得辦理規劃、用地、施工等相關手續,不得安排預算、撥付資金;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核定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投資概算進行設計、施工,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二是強化資金管理,防止建設單位“各顯神通”自籌資金違規建設辦公用房,規定辦公用房項目的建設資金由預算資金安排,不得有挪用各類專項資金、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以及接受讚助或者捐贈等情形;建設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支付,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組織編報竣工財務決算。三是嚴控建設標準,規定建設辦公用房應當遵循樸素、實用、安全、節能的原則,並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制定的辦公用房建設標準。

  問:如何保證《條例》的規定落到實處?

  答:保證《條例》的規定落到實處,關鍵是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條例》專設“監督檢查”一章,規定審批機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建設樓堂館所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資訊共用機制,並根據實際需要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機關有權要求相關單位提供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並進行現場檢查,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機關、團體應當加強辦公用房項目檔案管理,將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為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條例》還對建設樓堂館所資訊的公開和違法行為的舉報作了明確規定。對建設樓堂館所中的違法行為,《條例》區別不同情況,規定了責令停止相關建設活動或者改正,對所涉樓堂館所予以收繳、拍賣或者責令限期騰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等法律責任。

  問:《條例》出臺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如何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答:《條例》將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認真學習貫徹《條例》。組織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條例》的內容和精神實質,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樓堂館所建設的要求上來,在項目審批等工作中嚴格把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二是及時制定有關配套制度。落實《條例》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財政給予經費補助的團體和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建設、維修樓堂館所的管理辦法,根據實際需要適時修改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等。三是進一步完善項目審批辦法。會同有關方面進一步梳理、研究辦公用房審批機關的職責分工,及時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完善、優化辦公用房項目審批程式。(記者 熊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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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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