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備受關注的“內蒙古女記者紅梅遭丈夫家暴致死案”一審宣判,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金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紅梅是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廣電中心的記者。2001年,她與同學金柱結婚並育有一子。2016年4月6日,紅梅因“頭部多次受到鈍性外力作用致顱內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
紅梅因家暴慘死案曾轟動一時,案發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實施一個多月,可是這部法律並沒有讓紅梅逃離慘死的結局。紅梅事件讓人深思,遇到家暴怎麼辦?多少人在隱忍?又有多少人是因為羞于啟齒最終承受難以承受的結局?
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已一周年有余。在有法可依的強大武器面前,仍有不少人在遭受家庭暴力。那麼,如何保護自己遠離家暴呢?
遭遇家庭暴力時,要第一時間保存證據,第一時間報警向110求助,公安機關接報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需要傷情鑒定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開具驗傷單鑒定傷情。成為日後到法院起訴的關鍵證據。
遭遇家庭暴力時,不要因為孩子隱忍。紅梅多年被丈夫施以家暴,連兒子都對她説“媽媽,離婚吧”。但紅梅卻選擇隱忍。紅梅曾提到“為了孩子,等孩子長大一些了將來可以保護我”。事實上,這種畸形的家庭關係中,孩子成長會受到影響。家庭是一個生態係統,父母的行為會成為子女模倣的對象。那些生活在暴力中的兒童,比生活在沒有暴力之下的兒童更容易實施暴力。
遭遇家庭暴力時,不要因為是家事而羞于啟齒,不要受所謂的“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影響,逆來順受、委屈求全,一定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紅梅遭受致命家暴之前,已經多次遭到丈夫的家暴。早在2001年,紅梅受家暴流産後曾起訴過離婚,但當時金柱承諾不再打罵紅梅,最終這婚沒離成。如果當時紅梅果斷解除婚姻關係,遠離傷害,也許就不會有後來的悲慘結局。對于有施暴傾向的人,不要期望他能夠痛改前非。
遭遇家庭暴力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為自己撐起“保護傘”。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成員和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也就是説當你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遭受家庭暴力危險的情形時,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相關的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依法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還是假設,如果紅梅申請了保護令,其丈夫不能接近傷害她,她的兒子就不會失去母親。
家暴非家事,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每個人都期望和睦美好的家庭,但當出現家暴這樣的危機時,應該理性衡量婚姻是否持續,讓國法管家事,保護自已和家人遠離傷害。只有這樣,才不會再出現第二個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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