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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草案:核設施“上崗”“退役”均需報批
2016-10-31 18:10:3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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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崔靜、吳晶晶)核安全法草案31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根據草案,國家建立核安全許可制度,核設施“上崗”“退役”均需報批。

  根據草案,核設施營運單位在核設施選址、建造、首次裝投料、運作、退役等活動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申請領取核設施建造、運作許可證,並辦理核設施選址、首次裝投料、退役等相關審批事宜。未領取許可證、未辦理相關審批事宜的,不得從事前述各項活動。

  在核設施選址方面,草案提出,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遵循調查、評估和審核程式,對地質、地震、氣象、水文和人口分布等進行科學評估,滿足核安全技術評價要求的前提下,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核設施選址安全分析報告,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後,發放核設施場址選擇審查意見書。

  在核設施退役方面,草案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核設施退役時按照合理、可行、盡可能低的原則消除核設施場址的放射性物質,將構築物、係統和設備的放射性水準降低至滿足國家標準要求。

  草案還提出,國家建立核設施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核安全經驗反饋制度,並及時處理核安全報告資訊,實現資訊共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建立核安全經驗反饋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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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馮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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