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施雨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9日分組審議了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中關于紅十字會的資訊公開制度等方面的規定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熱議,他們呼吁應對捐贈款物相關資訊的公開頻率進行明確。
修訂草案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資訊公開制度,規范資訊發布,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范徐麗泰委員認為,應該明確“定期”是多長時間。“到底是一季度一次,半年一次,還是一年一次?我認為至少一年一次,最好是半年一次。因為這是影響公眾對于紅會財務管理的印象。”
全國人大代表郭新志認為,僅僅依靠紅十字會的自覺性來徹底實現捐贈款物資訊的公開透明是不夠的,應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立法強制紅十字會全面實行捐贈公開,才會有利于通過增強慈善活動的透明度,更好地呵護與激發公眾的愛心捐贈熱情,並由此促進我國慈善事業不斷獲得更大的發展。”
修訂草案提出,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來源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全國人大代表朱善萍則認為,這樣會形成紅十字會“自己管自己”的狀態,建議在來源和使用中間加上“數額”,並且要求審計結果“向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監事會和地方民政相關部門報告”。這樣可以形成紅十字會、獨立第三方機構和地方行政部門“三方共同來管”的局面,對紅十字會之前出現的一些不良現象能起到一定的矯正作用。
對于這個問題,馮淑萍委員認為,審計結果還應向社會公開。
全國人大代表陳勇表示,修訂草案第23條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經費、物資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建議將“應當”改為“必須”。“‘應當’有的時候做得不完備,它也覺得符合相關規定,如果是‘必須’,在法律上要求更嚴格,在其經費和財務管理、審計和監督方面尤為重要。”
此外,一些組成人員提出,應將“組織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工作、參與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報名登記、見證分配、緬懷紀念和人道救助等工作”寫入紅十字會的職責之中。
韓曉武委員提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和《關于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都對紅十字會這方面的職責已作出規定,而且實踐中,紅十字會實際上已經承擔了管理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參與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見證獲取、緬懷紀念等重要工作。“因此,在草案中進一步予以明確,有利于紅十字會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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