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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黨內法規的“制度籠子”管好“一把手”權力
2016-02-19 11:41:10 來源: 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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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要點

  ·運用民主集中制,讓“一把手”權力得到規范

  ·運用黨務公開制度,讓“一把手”權力透明運作

  ·運用黨內監督條例,讓 “一把手”權力受到制約

  習近平指出,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何為“制度的籠子”?即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這其中,首先是黨內法規的“制度籠子”。中國共産黨是執政黨,現任各級黨政機構的“一把手”和主要領導成員,絕大多數都是中共黨員,所以要運用並且要善于運用黨內法規的“制度籠子”,才能管好權力,特別是管好“一把手”的權力。管好“一把手”的權力,應主要依靠如下三個黨內法規。

運用黨內法規的“制度籠子”管好“一把手”權力

  一、運用民主集中制,讓“一把手”權力得到規范

  《黨章》對民主集中制作出了明確規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要求“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這些規定説明,黨委的權力絕不是一個人的權力,“一把手”的權力必須置于集體領導之下,其決策權、執行權都要根據黨委的集體決定和分工才能行使,這就很好的規范了“一把手”的權力,有效地防止了“一把手”的權力被濫用。

  但是,當前民主集中制對于管好“一把手”權力,發揮的作用還不夠。主要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沒有被正確地理解,在執行中出現了偏差。民主集中制對于權力的科學運作,必須實行兩條重要的工作原則:一是實行集體領導,就是凡屬于重大問題必須集體討論、研究、決定,這是決策權的問題。二是實行分工負責,就是經過決策定了要做的事情後,必須有專人去承擔、負責,這是執行權的問題。

  現在,民主集中制沒有很好管住“一把手”權力就在于,首先,該集體決策的時候,沒有具體討論、研究,“一把手”或少數人可以隨意拍板定案,集體領導淪為“一把手”或少數人領導。為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強調了民主集中制的鐵律,只有經集體討論,才能對重大問題做出決策。

  其次,在分工負責的時候,沒有給分工負責的領導者以真正的職權,權力還是牢牢地攥在“一把手”的手中。當前,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成員雖然也有一定的分工,每個領導成員也有分管的一塊,但可以説都沒有真正的實權,最終還要請示“一把手”,實際上這個分工不過是名義上的。可是,到了出問題的時候,因為是你分管的,又要讓你負責任,對你進行問責,所以,副職普遍感到很憋屈,實際上是為“一把手”而代責受過。那麼,現在為什麼會産生“一把手”不被問責,而由副職代責的悖謬情況呢?只能説明在我們現有的這個權力體制下,一些地方的“一把手”太過于強勢了,本來是他的責任,但他可以找到“替罪羊”,讓別人為他“背黑鍋”。對此,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真正執行民主集中制,就可以分清誰是行使執行權的負責人,出了問題,就可以把責任落實到真正負責人的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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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姚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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