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微博平臺事先書面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內容。”新浪微博平臺《微博用戶服務使用協議》(下稱《協議》)相關條款,近日引發網友對微博內容版權歸屬問題的爭議,有用戶質疑其涉嫌侵犯用戶著作權。
雖然新浪微博一再解釋,本次《協議》修改是為了防止第三方未經允許抓取、轉載用戶作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旨在加強用戶著作權的保護,但還是讓多數人認為,新浪是在用“霸王條款”剝奪用戶的著作權。其實,新浪微博並沒有權力與權利,或許也根本沒有打算依靠一紙“通知”就剝奪了用戶對網絡作品的固有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由一係列人身權和財産權構成,這包括發表權、署名權、復制權、資訊網絡傳播權等等,其中有些權利是不能轉讓的,如發表權、署名權等,而有些權利是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比如,復制權、資訊網絡傳播權等。
而9月16日下午,@微博管理員也明確表示,“用戶對自己的原創內容毫無爭議地擁有著作權,在微博平臺上發布的也不會例外。用戶對于自己具有完全權利的內容,自然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發布到其他平臺。”這實際上,也是對作者著作權的肯定與尊重。
應當看到,《資訊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制品通過資訊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可是,現實中,網絡著作權被侵犯的情況比比皆是,由于維權成本較高等因素,絕大多數作者選擇放棄維權。尤其是第三方搜索引擎通過網絡爬蟲軟件等方式大范圍地剽竊用戶新浪微博作品,將使廣大用戶的著作權受到普遍性的侵害。
而另一方面,新浪等平臺對作者們的作品也進行了一定的加工、編撰,同時,互聯網行業也存在機器人協議的行業慣例,即網站通過機器人協議告訴搜索引擎哪些頁面可以抓取,哪些頁面不能抓取。如果第三方搜索引擎違反機器人協議,未經平臺允許一股腦地自動抓取、復制平臺文章作為己用,這不僅違反行業慣例,也侵害了平臺利益。可以説,幫助作者維權是用戶與平臺的共同利益所在。
對此,本次微博協議的1.5條約定:“用戶同意並授權微博平臺以微博平臺名義就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復制、使用、編輯、抄襲、在第三方平臺上再次發布微博內容等行為)採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投訴、訴訟等必要的維權措施。”這正是出于保護用戶與平臺共同利益的初衷。或許相關條款在措辭上並不完美,現有配套制度也並不完善,但隨著相關實踐的開展、相關機制的完善,如在維權後所取得經濟利益分配等問題上作出更明確、合理的約定,相信該條款最終能夠實現平臺與用戶在著作權上的共贏。
新浪微博之所以取得成功,正是由于用戶們一直以來的信任與信賴。“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本次新浪微博在受到質疑後,能夠及時回應,對協議進行適當修正,並向用戶解釋説明,值得肯定。但新浪微博也須意識到,相關工作似乎並沒有完全消除公眾的疑慮與擔憂。期待新浪微博能夠真正和用戶站在同一個立場上,成為用戶著作權的保護傘,從用戶利益出發,切實尊重並保護作者的著作權。
若是本次《協議》確實還存在侵犯用戶著作權的地方,則須積極改正,將固有的著作權完整地“還”給作者;若只是表達上産生了歧義,也應及時修訂文本,主動向用戶釋明溝通,莫因資訊不對稱産生不必要的彼此傷害。而對于《協議》所承諾的,對于用戶著作權的保護舉措,新浪微博也有必要早日構建起完備的制度、機理,通過實實在在幫助用戶維權,讓用戶看到新浪微博對他們的尊重與善意。(舒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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