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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開設渣場傾倒渣土 法院判限期清除

  6月5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向社會各界發布近三年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並通報一批涉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渝北法院環資庭成立于2011年12月6日,係全市首批設立環資庭的兩個試點法院(渝北、萬州)之一,集中審理一中院轄區的刑事、民事、行政環境資源案件,2020年以來共受理各類環資案件1633件,審結1610件。

  原告某開發建設公司負責管護重慶臨空前沿科技城某地塊外邊坡等國有建設土地。2020年1月7日,吳某、雷某、蘇某、張某彬在前述邊坡非法經營渣場,按車收取倒渣費用。張某甲制定渣票,提供給向該渣場倒渣的車輛,以賺取差價。經認定,案涉土地總填方量為26649.8立方米。開發建設公司起訴要求上述人員清除案涉土地渣土。

  渝北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擅自開設渣場後分工合作、制作渣票、組織渣土傾倒,不僅導致土地被污染,也妨礙權利人對其管護,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涉案車輛的經營者及挂靠單位,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上述被告在其責任范圍內限期清除渣土。

  該案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條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污染擔責的原則。産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對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渝北法院法官同時提醒,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會産生大量建築垃圾需要處置。某些單位和個人瞄準這一“商機”,做起“無本買賣”,選取較為偏僻的地點,擅自開設渣場傾倒渣土等垃圾,這不僅會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如果傾倒在農用地,改變了農用地的用途並造成大量毀壞的,還涉嫌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面臨牢獄之災。(韓夢霖)

 

編輯: 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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