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社會,呼喚文明養犬。7月22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這是《草案》首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已施行10餘年,按照新形勢新要求,需要總結實踐經驗並將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上會審議前,市公安局起草了《草案》送審稿報市政府審查。審查期間,市級有關部門多次召開論證會、座談會,並重點聽取了養犬人、犬只經營者等群體的意見。
《草案》共7章46條。審議現場,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緊扣文本,圍繞養犬人職責、養犬監督管理、犬只收留救助等問題展開熱烈討論。
可以養幾隻犬?
“限制每戶養犬數量問題需要慎重對待,仔細研究後再作規定”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合理限制每戶養犬數量,符合中央“從嚴限制”的要求,可以控制犬只的整體規模,有利於降低犬只對環境、衞生、安全等帶來的負面影響。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李步彬&&,規範養犬行為的目的是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要在維護好社會公共秩序和環境衞生的前提下,維護養犬人合法權益。
“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市民養寵物非常普遍、常見。”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向先全認為,限制每戶養犬數量問題需要慎重對待,仔細研究後再做規定。
據了解,深圳、南寧等城市要求,在重點管理區,居民需要飼養第二隻犬的,應當在登記周期內無養犬違法記錄,符合所在社區或者住宅區相關公約,並提供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飼養的證明。
烈性犬能不能養?
“政府部門要及時制定公布相關標準”
《草案》提出,重慶實行養犬分區管理——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為重點管理區,區縣(自治縣)城市建成區以外區域為一般管理區。
重點管理區內不得飼養烈性犬、攻擊性犬。養犬人也不能將在一般管理區飼養的烈性犬、攻擊性犬帶入重點管理區。
烈性犬、攻擊性犬種類和飼養範圍以及大型犬的標準,由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對於“重點管理區內不得飼養烈性犬、攻擊性犬”,大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也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分區管理”概念提出疑問,認為存在操作性不強的問題。
此外還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政府部門要及時制定公布相關標準。
養犬歸誰管?
“要對公安部門的管理職責作出更加具體的規範”
《草案》提出,養犬管理實行養犬人自律、行政監管、社區管理、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其中,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養犬管理工作,依法開展養犬登記管理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計劃,對犬只防疫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影響市容環境衞生的養犬行為和佔道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衞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
“公安部門作為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全市養犬的登記管理等。”有常委會組成人員&&,“登記”概念相對明確,但“管理”概念範圍很大,可能涉及防疫、收容、安全等具體工作分配,應在法律條文中作出更加具體的規範,以避免一旦出現具體問題,造成街道、社區負擔過重的現象。
犬主人要做些啥?
“犬只給他人人身造成傷害,主人要承擔相關費用”
《草案》要求個人養犬應當具備有合法身份證明、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等條件。
此外,養犬人應當自幼犬出生滿90日起15日內或者飼養之日起5日內,攜帶犬只到動物診療機構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免疫證明,重點管理區的犬只應當加施犬只電子標識;自免疫之日起5日內通過養犬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憑免疫證明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在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屆滿前15日內,應當對犬只再次進行免疫。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魏福生認為,“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的表述不夠明確,應指明是一套房屋還是一間房屋。犬只給他人人身造成傷害,除應規定“養犬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還應要求“承擔相關費用”。
《草案》還要求,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高峰時段並主動避讓他人,採取措施防止犬只在電梯內便溺。
流浪犬怎麼辦?
“細化收留救助場所應該具備的條件”
《草案》設專章對犬只收留救助作出規定,其中提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日常工作。
“我曾專門到公安機關反映流浪犬只問題。”市人大常委會委員陳忠榮了解到,部分街道在經歷舊城改造後,出現了很多流浪犬,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草案》要求政府根據轄區養犬管理的需要,組織設立犬只收留救助場所,負責接收和依法處置流浪犬、棄養犬等犬只。
陳忠榮認為這很有必要,並建議細化收留救助場所應該具備的硬體條件、規模、應急措施等,使其更具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