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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對幹預紀律審查行為留痕追責
2017-07-11 19:30:0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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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呼和浩特7月11日電(記者 賈立君)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近日出臺《對打聽、過問、幹預紀律審查情況實行報告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在紀律審查工作中,遇有打聽、過問、幹預紀律審查情況的行為,紀律審查人員予以提醒和拒絕,並及時登記報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辦法》規定,對打聽、過問、幹預紀律審查情況的行為實行登記報告的事項,包括在信訪受理、問題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案件審理、作出處分決定等環節。具體情形包括:打聽信訪受理、問題線索處置方式、執紀審查工作進展、涉案人員、處理意見、紀律審查人員組成等情況;安排紀律審查人員私下會見被審查(核查)對象、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為涉案人員請托、説情、打招呼;幹預、施壓、阻撓紀律審查工作;威脅、利誘紀律審查人員及其家人;以及其他影響紀律審查工作的打聽、過問、幹預行為。

  紀律審查人員遇有打聽、過問、幹預紀律審查等情況時,要填寫《打聽、過問、幹預紀律審查情況報告表》,並于3日內向審查組組長或相關部門負責人報告並登記備案。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幹部監督室負責人介紹,《辦法》還明確,對打聽、過問、幹預紀律審查工作的人員,視其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不良影響和後果,按相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屬于紀檢機關管轄的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制止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應當報告未及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紀律審查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崗位或職務調整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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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聶晨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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