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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證據的“操作手冊”——相關部門負責人解讀《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7-06-27 11:35:1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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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 題:排除非法證據的“操作手冊”——相關部門負責人解讀《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新華社記者羅沙、楊維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如何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各個環節規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各部門各司其職,從源頭上防範冤假錯案?記者就公眾關心的問題採訪了相關部門負責人。

  記者:本次&&的規定對我國的證據制度乃至刑事訴訟制度都有着深遠影響,但司法實踐中情況複雜,如何保證規定得到有效落實?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這次&&的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從實體性規則和程序性規則兩方面入手加以完善,為進一步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提供更加明確的遵循依據。可以説,這個規定既是落實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當前和今後較長一段時期指導刑事證據制度改革和刑事審判實踐的關鍵性文件。

  一方面,規定既立足中國國情和司法實際,又堅持有所發展有所進步,區分不同情形作出具體規定。例如針對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不同特徵為非法取證立標準,規定明確對非法言詞證據實行絕對排除原則,對非法實物證據實行裁量排除。

  另一方面,規定在總結實踐經驗和調研成果的基礎上,以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為依據,與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的相關制度規定,在內容和制度設計上保持有效銜接。

  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改革,涉及刑事訴訟各個階段和各部門訴訟職能,有些改革舉措還觸及深層次的司法體制機制問題。經過政法各部門認真研究,對嚴格排除非法證據涉及的一系列重要問題,在制度設計上形成共識,並且通過改革深入推進不斷加以完善。

  記者:如何從偵查環節防範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行為發生,是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公安機關對此將有哪些舉措?

  公安部相關負責人:公安機關從源頭治理出發,將按照規定要求,嚴格規範訊問地點,完善偵查訊問錄音錄像制度。規定提出,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這裡規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是指案件交付審判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傷、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案件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在完善訊問筆錄製作方面,規定對製作訊問筆錄提出了基本要求,偵查機關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公檢法配套規定的要求,嚴格規範訊問筆錄的製作。

  此外,公安機關將嚴格規範看守所的提訊登記和收押體檢制度,及時發現並有效防範刑訊逼供行為;按照規定要求,實行偵查人員出庭向法庭説明證據收集過程,並就相關情況接受發問。

  記者:人民檢察院兼具“公訴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雙重職能,在訴訟活動中既要打擊犯罪,又要審查並排除非法證據,這次&&的規定在這方面將有哪些突破?

  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決定了其在刑事訴訟中應當承擔客觀公正的義務,在審查判斷證據時既要重視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證據,也要重視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依法審查並排除非法證據。

  這次&&的規定強化了檢察機關在偵查期間對偵查機關取證合法性的監督,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進一步強化了檢察機關對偵查取證活動的監督。規定還強化了檢察機關對看守所收押體檢的監督,這是證明偵查人員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重要因素,體檢記錄內容的真實性對於判斷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十分重要。

  同時,規定強化了檢察機關對重大案件訊問合法性的監督,由駐所檢察人員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具有親歷性、便利性和相對中立性的優勢,有利於將監督關口前移,對採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早核查、早發現、早排除。

  此外,規定強化了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的非法證據審查和排除工作,有助於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的監督作用,對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規範偵查取證活動,維護司法公正特別是程序公正,有效遏制刑訊逼供、非法取證,從源頭上防範冤假錯案,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記者:律師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在非法證據排除中能否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司法部相關負責人:律師制度對於實現保障人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辯護律師的幫助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本次&&的規定強化了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權,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對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調查核實。

  同時,規定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目前司法部正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抓緊制定並聯合下發《關於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的基本職責、運行模式、工作管理和保障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

  此外,規定強化了辯護律師訴訟權利保障,明確了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有關證據材料的權利和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調取相關證據的權利,有助於解決目前非法證據排除過程中困擾辯護方的取證難問題,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落地生根創造必要條件。

  記者:庭審是訴訟活動的中心環節,我們能否確保非法證據在庭審環節被依法排除?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人民法院要堅定地履行法定職能,切實發揮庭審在認定證據、保護訴權等方面的決定性作用,依法處理證據合法性爭議,使法庭成為以看得見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實現公平正義的“殿堂”。

  一是要準確把握非法證據的範圍和認定標準。對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採用刑訊逼供方法取得的重復性供述,堅決依法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有關證據應當嚴格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要依法保障被告方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訴訟權利。一旦被告方在開庭審理前就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並依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召開庭前會議,聽取訴訟各方意見,能夠形成共識加以確認的,及時通過庭前會議加以解決。

  三是要嚴格規範庭審階段的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要堅持對證據的合法性優先調查,充分保障控辯雙方對證據合法性的舉證、質證權。法庭對證據合法性進行調查後,原則上應噹噹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要嚴格落實疑罪從無原則,排除非法證據後定罪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最高法近期起草了《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和《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正在廣東省廣州市,浙江省台州市、湖州市,吉林省松原市等地18個中級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進行試點,待條件成熟後,將在全國法院正式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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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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