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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10日電(記者鬱瓊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明確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徵收契稅。
通知還規定,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産核資收回集體資産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産核資收回集體資産而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于一般經濟組織,承擔著大量農村社會公共服務支出。國家稅務總局財産和行為稅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明確今年開始減免因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而發生的契稅、印花稅,可減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降低改革成本,有利于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更好地促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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