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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證據被罰10萬 得不償失

  為了讓證據達到對買家不利的效果,商家自作聰明偽造證據,將買家簽字確認的“情況説明”在文末處添加列印內容,最終聰明反被聰明誤。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因某汽車銷售公司偽造證據妨礙訴訟,法院向其開出10萬元的罰單。

  2019年4月,市民向先生在萬州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商用車一輛,價值40余萬元。向先生接收車輛後,雙方因該車的駕駛室懸挂及檔位配置等産品品質問題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一審中,汽車銷售公司舉示一份向某簽字確認的內容為:“茲有本人向某在汽車銷售公司訂購車輛一臺,接車時車輛輪胎有兩條劃傷……本人已領到兩條米其林輪胎。車輛在接車時雙方對實際交付車輛基本配置、參數已確認,無任何其他問題”的《情況説明》,以證明車輛交付時,向先生已經簽字確認車輛無品質問題。

  向先生認可其簽署過《情況説明》,但辯稱在其簽名時該《情況説明》並無最後一句“車輛在接車時雙方對實際交付車輛基本配置、參數已確認,無任何其他問題”的內容,故申請對前述內容與《情況説明》其余正文內容是否係同一排版列印申請司法鑒定。

  後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定該《情況説明》正文最後一句與正文其他列印字跡不是同文檔同一排版,不是同一印表機一次性列印形成。

  據此,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某汽車銷售公司偽造了重要證據《情況説明》,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應予處罰。故出具《罰款決定書》,對汽車銷售公司罰款10萬元。

  一審宣判後,該汽車銷售公司對罰款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重慶二中法院經審查認為,某汽車銷售公司未對《情況説明》最後一句話與正文其他列印字跡不是一次性形成做出合理説明,故依據司法鑒定意見,可以證明《情況説明》最後一句係該公司為了對抗向某的主張而事後添加,該行為係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遂決定駁回該汽車銷售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法官表示,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個人、企業遵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進行民事訴訟,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如果訴訟參與人實施了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中,某汽車銷售公司偽造證據,企圖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重幹擾了正常的訴訟秩序,妨礙案件審理,浪費了司法資源,對此,人民法院旗幟鮮明地對該不誠信行為作出了否定性評價,對挑戰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的不誠信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並處罰10萬元,有助于引導當事人依法、誠信訴訟,在維護司法公正的同時,推動社會的誠信體係建設。(記者 周松)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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