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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辱罵是家暴?對家暴説“不”,這些法律知識須了解!

  新華網重慶11月25日電(陳雨 實習生 胡夢雪)長期辱罵屬于家庭冷暴力?同居關係適用于反家暴法嗎?遭遇家庭暴力如何正確應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如何申請?11月25日,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如何對家庭暴力説“不”,來聽法學專家怎麼説。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張力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毆打、捆綁、殘害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屬于典型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還列舉了家庭冷暴力,例如:長期的謾罵、精神上的恐嚇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嚴重精神創傷的行為。

  “長期的家庭冷暴力可能導致家庭矛盾增加,甚至演化為某種激烈衝突的爆發,最終造成家庭危機與悲劇。”張力表示,即使不動手,精神上的冷暴力,也屬于家庭暴力。

  同居關係適用于《反家庭暴力法》嗎?“《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非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該法規定執行。”張力説,同居關係具有長期共同生活、在經濟上相互依賴、感情上相濡以沫等親情特徵,適用于《反家庭暴力法》。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正確處置?張力建議:“首先,態度上要堅決與家暴劃清界限,既不能以暴抑暴,也不能消極忍讓,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其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要科學全面地收集和存儲證據,包括傷情診斷報告、報案登記證明、派出所出警證明、傷情處理聊天記錄以及到有關部門需求幫助的一些程式文書記載等。總之,遭遇家庭暴力的當事人應充分了解並運用法律所賦予的維權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反家庭暴力法》還專門為家庭暴力的弱勢群體受害人設立了更為嚴格的保護手段。當被害人是小孩或精神疾病的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有關單位要主動幫助其維護權利。同時,當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時,學校和教育部門要主動介入,若處理不了,應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

  張力提醒,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一種對家庭暴力進行防范救助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或者高度可能變為受害人的人都應該及時申請。

  “除受害人以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都可以代為向受害人的住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的當地基層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需要提交傷情照片、醫院的診斷書或病歷、鄰居的證言等可以證明家庭暴力已經發生或家庭暴力發生的高度可能性的證據。”張力表示。

  如果當受害人處于一種無能力或者完全無助狀態時,也可用口頭方式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院當場記錄備案。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在72小時內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情況緊急下,法院會在24小時內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張力介紹,人身安全保護令除了制止家庭暴力外,還讓加害人不得對申請人及其家屬進行騷擾、尾隨、接觸。此外,還可讓加害人暫時遷出與受害人共同居住的場所。只要有利于保護受害人,都可以由法院便宜行事以達到對受害人的周嚴保護。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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