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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十大舉措詳解
2013年03月10日 11:15:35
來源: 中國機構編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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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除依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職業、行業需要設立的資質資格許可外,其他資質資格許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國務院部門依法制定職業標準或評價規範,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其他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一律予以取消。

( 編輯: 劉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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