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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十大舉措詳解
2013年03月10日 11:15:35
來源: 中國機構編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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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産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産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産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

  推進商務誠信建設,加強對市場主體、市場活動監督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 編輯: 劉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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