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十大舉措詳解 |
(一)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項目外,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抓緊修訂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
對已列入國家有關規劃需要審批的項目,除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國統籌安排或需要總量控制的項目以及需要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外,在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減少審批後,一律由地方政府審批。對國家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點多、面廣、量大、單項資金少的項目,國務院部門確定投資方向、原則和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安排,相應加強對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
加強對投資活動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産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 ( 編輯: 劉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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