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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實施新規 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全面升級
2022-01-12 10:01:01 來源: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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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的規定》2.0版,對2019年1月出臺的全國首個關于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的規定進行全面升級。此次發布會同時也是上海金融法院“專業化金融審判的創新實踐”係列發布會的第一場。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林曉鎳表示,示范判決機制作為證券案件審判機制的創新實踐,與代表人訴訟、支援訴訟、公益訴訟等共同構成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體係。上海金融法院將不斷優化示范判決機制等各項創新舉措,提高司法效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良好生態全面形成。

  隨著《證券法》《民事訴訟法》修改及一係列新的司法解釋出臺,為更好適應中小投資者保護的新形勢、新需求,讓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發揮更大活力、更大效能,上海金融法院在提煉總結《規定》實施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改革成果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解決《規定》1.0版中章節體係需進一步優化、平行案件審理程式需進一步簡化、專業支援機制需進一步強化等實際問題,對《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使示范判決機制的體係更加全面、程式更加簡化、規定更加細化。

  修訂的重點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平行案件的審理。更加注重平行案件的審理,專設平行案件一章,對平行案件的審理原則、損失核定、庭審方式、裁判文書等作出全面規定。二是訴訟保全與案件執行。增設一章,就群體性證券糾紛案件訴訟保全與執行的一些特殊規則和創新探索予以明確,補齊示范判決機制的重要一環。三是機制保障體係建設。示范判決機制作用的發揮,不僅需要完備的示范判決機制自身規則,還依賴于一係列配套合作機制的保障。本次修訂專設一章,係統整合了資訊共用、交易數據對接、多元解紛、民事賠償優先及風險防范等保障機制並予以深化完善,形成協同配合、相互促進的合力。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本次修訂堅持依法合規與創新機制相協調、保障權益與提高效率相統一、立足現實與適當前瞻相結合的原則,在以下方面進一步進行創新探索:

  一是強化調解優先原則。規范先行調解程式、完善訴調對接流程,示范判決生效後要求平行案件當事人先行調解。同時將訴訟費用的減免標準進一步向立案前委派調解傾斜,引導當事人以非訴方式解決糾紛。

  二是簡化平行案件審理。平行案件以集約化審理為原則,已經示范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當事人可以不再舉證、質證。裁判文書以要素式為主,對賠償金額可通過申請復核、作出裁定的方式進行補正。為加強示范件的引導作用,平行案件的損失核定一般委託示范案件選定的損失核定機構,並依法限制當事人在平行案件以拖延訴訟為目的濫用訴訟權利,進一步加快訴訟進程。

  三是深化線上訴訟改革。結合平行案件法律關係簡單、訴訟金額較低、調解意願較強、外地當事人佔比高的審理需求,將線上訴訟的異步審理方式擴張適用至平行案件的庭審程式,提高訴訟便利程度。探索建立證券糾紛案件登記制度,依托線上訴訟服務綜合平臺,實現從調取交易記錄、委託損失核定,到案件登記、多元調解、開庭審理、送達文書等訴訟環節一站式、全流程線上進行。

  四是規范專業支援機制。在全國率先探索損失核定機構的名冊管理制度,促進損失核定機構規范發展。上海金融法院將于近期出臺損失核定機構名冊管理規定,明確損失核定機構資質條件及名冊編制程式。此外,新規還對損失核定機構的選定程式加強規范,並完善了以損失核定機構和鑒定人等為第一層、專家輔助人為第二層的“雙層”專家制度相關規則。

  五是創新案件執行規則。規定依職權保全不以個案標的金額為限,通過建立先行執行承擔連帶責任的實控人財産機制、落實民事賠償優先機制、借鑒代表人訴訟的規定引入賠償款通過證券登記結算係統發放的相關規則等,全方位保障投資者勝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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