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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寬來源渠道,引入市場機制——國家公務員局有關負責人談《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2017-09-29 20:15:2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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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9月29日電 題:拓寬來源渠道,引入市場機制——國家公務員局有關負責人談《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新華社記者 葉昊鳴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受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委託,國家公務員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採訪。

  引入優秀人才,公務員制度重要創新

  這位負責人指出,聘任制是我國公務員法的重要制度創新。《規定》的出臺,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公務員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完善選人用人制度、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重要制度安排。

  《規定》引入了市場機制,為社會優秀人才進入機關開辟了新渠道。《規定》的實施,有利于黨政機關吸引和擇優選用專業化人才,有利于提高我國公務員隊伍專業化水準,有利于構建更加靈活的用人機制。

  按照中央要求,為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通過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在2011年出臺的《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點辦法》基礎上,相關部門研究起草了《規定》。今年7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定》。

  用人方式更加開放靈活,管理引入市場機制

  這位負責人表示,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引入市場機制,用人更加開放靈活,其主要特點:

  一是合同管理。機關對聘任制公務員的管理主要是依據公務員法和聘任合同進行。聘任制公務員根據合同約定履行職責,享受相應的待遇。

  二是平等協商。在聘任關係確定過程中,機關與應聘人員的地位是平等的。簽訂聘任合同以後,雖然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已經是行政隸屬關係,但雙方仍然可以通過協商一致,變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三是聘期明確。聘任制公務員都有明確的聘任期限,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聘任期內,聘任人員是公務員。聘任期滿,任用關係自然解除,聘任人員就不再是公務員。

  規范“進、管、出”,聘任考核于法有據

  這位負責人指出,公務員法只對聘任制作了原則規定,《規定》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簡便的原則,在公務員法確立的框架下,圍繞聘任制公務員“進、管、出”的主要環節作了細化:

  一是明確了實行聘任制的職位范圍。吸收近年來試點機關主要通過聘任制吸引專業性人才的經驗,《規定》明確,機關聘任公務員,主要面向專業性較強的職位,確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輔助性職位。

  二是對職位招聘作了細化。《規定》明確機關聘任公務員一般應當公開招聘,對工作急需、符合聘任職位條件的人選少、難以進行公開招聘的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並對公開招聘和直接選聘的方式及程式作了細化。

  三是完善聘任合同管理。《規定》對聘任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等進行了明確,將公務員管理的相關要求在合同管理中予以細化和體現,充分體現聘任制用人的靈活性。

  四是規范聘任制公務員的日常管理。《規定》明確了聘任制公務員的考核、續聘、協議工資、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等,為機關使用和發揮聘任制公務員的作用提供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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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樵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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