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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新規”保障休學創業:創業可算學分
2017-02-17 07:29:38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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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創新創業的熱潮吸引了不少年輕人。然而,萬一創業失敗可能需要有重返校園的機會。近日,教育部頒布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想要創業的在校大學生提供了制度保障。《規定》要求健全休學創業的彈性學制,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了休學批準程式。

  看點1 鼓勵學生創新創業

  休學創業學生可設最長學習年限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自2005年9月1日實施以來,已執行近12年。此次修訂涉及多方面調整。修訂後的《規定》共7章68條,涉及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學籍管理、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獎勵與處分、學生申訴等多項內容,將對3000多萬在校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産生重要影響。

  在學生創新創業方面,《規定》給出了制度性的保障,提出了很多鼓勵性措施,包括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入學後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對于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休學批準程式。

  對于創新實踐、休學創業學生的復學轉專業,《規定》指出,經個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此外,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看點2 注重維護學生權益

  重大處分應提交校長辦公會決定

  據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規定》中增加了“學生申訴”一章;對原條款,調整合並了9條,同時新增了8條;對保留的條文也多數都做了修訂、補充和調整。修訂內容主要涉及落實高等教育綜合改革新要求、回應實踐中出現的熱點問題等5個方面。

  記者注意到,《規定》加強了學生申訴制度建設,專門新增了“學生申訴”一章。要求學校進一步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制度,明確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權。並增加了教育部門對學校行為的監管職責,明確省級教育部門受理學生申訴的規則。

  《規定》對學生處分的情形和程式也做了補充和完善,明確了處分期限制度,健全了學生處分的程式。

  具體來説,《規定》要求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予以解除;學校做出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事實、理由與依據,保障學生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生對處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做出取消學籍、退學等重大處分決定時,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決定;在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解讀

  鼓勵在校學生創業可有效緩解就業壓力

  “近年來,大學應屆畢業生數量屢創新高,就業形勢日趨復雜嚴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馬懷德認為,新《規定》採取積極措施鼓勵支援學生創新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為學生成長成才保駕護航。允許在校學生創業,也可以有效緩解就業壓力。

  馬懷德説,新《規定》明確了“學生享有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的權利”,將高校作為培養學生創新創業能力的責任主體。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創業指導服務專門機構,對自主創業學生實行持續幫扶、全程指導、一站式服務。

  對于建立休學創業彈性學制等鼓勵學生創新創業的具體制度,馬懷德表示,目前一些地方和高校已經開始實施具體措施。

  他分析,高校探索創新創業折算學分制度,有助于學生將理論知識與社會實踐相結合,激發學生的創業積極性;高校建立彈性學制,可以為有志于早日創業的學生免去後顧之憂。此外,休學創業、復學學生轉專業制度,有助于將理論學習與社會實踐靈活結合,滿足學生對教育選擇個性化、多樣化需求。

  對于新《規定》專門增加“學生申訴”一章,馬懷德認為,通過完善申訴程式制度、增加申訴處理實體規定,進一步確保了學校對學生處理和處分的公平公正,保障了學生依法獲得救濟的權利。(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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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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