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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2月23日電(記者吳帥帥)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22日通報了一起非法控制電腦資訊係統,植入“木馬”用于互聯網“挖礦”牟利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等3人近日因非法控制電腦資訊係統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四年不等,並處相應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名下的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網吧電腦資訊係統維護業務,先後與杭州市下城區、余杭區、江幹區等地的100余家網吧簽署了維護協議。2017年12月起,王某與公司員工劉某、李某三人合謀,利用公司在係統維護中獲得的電腦控制許可權,通過非法控制合作網吧電腦資訊係統的方式為雲計算平臺“挖礦”運算,從雲計算平臺處獲利。
“挖礦”是指用戶通過電腦硬體為比特幣等虛擬數字貨幣網絡開展數學運算的過程,提供服務的挖礦者可以得到一筆報酬,是獲取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一種方式。“挖礦”對電腦運算能力要求較高,且耗電量較大。
“挖礦木馬”則是由不法分子將挖礦機程式植入受害者的電腦中,利用受害者電腦的運算力進行挖礦的一種惡意程式,會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挖礦”運算。
經勘查,被告人王某、劉某、李某等人共對杭州市90余家合作網吧的8000余臺客戶端電腦進行非法控制,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7萬余元。
下城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李某、劉某違反國家規定,對電腦資訊係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控制電腦資訊係統罪,且係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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