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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國之重器”是怎樣煉成的?——改革開放40年國家立法回眸
2018-12-21 17:20:55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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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電 題:“治國之重器”是怎樣煉成的?——改革開放40年國家立法回眸

  新華社記者羅沙、王琦、丁小溪

  法律,治國之重器。良法,善治之前提。

  回眸40年,我國立法始終與改革開放“同頻共振”,確保經濟社會發展既生機勃勃又平穩有序。日益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匯聚起推動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強大法治力量。

  護航改革開放蹄疾步穩

  選舉法、地方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刑法、刑訴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一口氣通過了七部法律。

  “恢復國家機關,維護正常生産、工作和社會秩序,改變閉關自守狀況,嘗試對外開放……這是新時期法制建設起步的標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副主任張春生回憶道。

  法者,治之端也。立法工作重新步入正軌,讓全國人民看到了有法可依的希望,保障改革開放順利進行。

  1982年頒布施行的現行憲法,已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改。從明確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到明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再到調整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內容,憲法與時俱進,印證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的時代圖景。

  1986年民法通則誕生,結束了中國沒有係統的民事立法的歷史。

  1997年對刑法進行全面修訂,形成比較完備的刑法典。

  ……

  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宣告形成。黨的十八大以來,新時代立法工作更加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從“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的步伐鏗鏘有力。

  民法總則誕生,我國邁入“民法典”時代,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民事法律框架得到長足發展。

  修改法律推進行政審批改革,推進外國投資法立法,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加快生態環境保護立法,推進文化領域立法,回應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備。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監察法,成為我國在法治軌道上深化監察體制改革、推動全面從嚴治黨的裏程碑。

  曾經“先改革後立法”“邊改革邊立法”,如今“凡屬重大改革必須于法有據”,立法工作更加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讓改革開放各項決策更符合人民期待和時代要求。

  “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一致,恰恰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説。

  織密維護公民權利的法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受我國歷史上封建專制主義的影響,真正建立並實施‘民告官’制度並不容易。”回憶起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立法過程,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員楊景宇十分感慨。

  1989年制定的行政訴訟法打開了“民告官”之門,為人民群眾維護合法權益、監督政府行政行為提供了至關重要的訴訟保障。

  2014年,行政訴訟法首次大修,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讓“告官不見官”的怪相成為了歷史。

  “行政訴訟法的出臺,是推進行政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個裏程碑,是法治理念的一場大變革。”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員胡康生説。

  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明確部署,也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內在要求。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的人格權編草案,格外引人注目。

  針對法定救助義務、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禁止性騷擾等問題做出規定,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資訊的保護……人格權獨立成編,不僅是我國民事立法的一次重大創新,更蘊含著對人民權利的尊重和保護。

  刑法,我國改革開放後制定的第一批法律之一,對于依法懲治犯罪,維護公民人身財産安全意義重大。

  “1979年頒布的刑法有192條,1997年修訂後變成452條,之後又先後通過了10個刑法修正案,法律條文越來越多,越來越細化。”喬曉陽説。

  從“惡意欠薪”入罪、醉駕入刑,到更嚴厲懲治貪腐、更有力保護婦女兒童,刑法修正案始終聚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架起懲治犯罪的“高壓線”。

  讓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處罰,還要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996年,刑事訴訟法首次做出修改,明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2013年,再次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嚴禁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延續半個多世紀的勞教制度正式退出歷史舞臺。

  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現代刑事司法原則在法律中明確體現,成為我國司法文明進步的顯著標誌。

  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生機勃勃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既有賴于法治的推進、規范和保障,又為法治發展提供了強勁動力和肥沃土壤。

  改革開放初期,民法通則在制定時經歷了各種觀點交鋒。“民法與經濟法的立法方向、定位之爭,1985年草案徵求意見時爭論更是達到了白熱化程度。”曾經親歷這一歷史的胡康生説。

  民法立法的堅定前行,正是我國以法律方式推動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護航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縮影。

  八十年代,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制定,為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科技文化交流奠定基礎。

  九十年代,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制定,為我國帶來了現代企業制度和新的市場體係。

  進入新世紀,物權法讓“有恒産者有恒心”,反壟斷法被公認為我國實施市場經濟的一大標誌。

  ……

  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經濟社會發展的步伐行進到哪裏,立法就要跟進到哪裏。

  從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環境保護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到制定慈善法、中醫藥法、反家庭暴力法,黨的十八大以來,立法工作圍繞群眾所想所急所盼,全方位回應民生關切。

  從國家安全法到網絡安全法,從反恐怖主義法到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一批涉及國家核心利益的法律頒布實施,有效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民法總則,英雄烈士保護法有效維護英烈權益、弘揚英烈精神,國歌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充分體現我國優秀文化傳統和道德倫理……法律成為維護公序良俗的利器,為全社會凝聚強大精神力量。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法律體係將根據新時代新要求不斷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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