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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11個省市開展律師調解試點
2017-10-16 18:08:4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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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16日電(記者王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意見規定,律師調解在北京、黑龍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四川等11個省市開展試點。

  律師調解是由律師、依法成立的律師調解工作室或者律師調解中心作為中立第三方主持調解,協助糾紛各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活動。開展律師調解是完善我國訴訟制度的創新性舉措,有利于及時化解民商事糾紛,有效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節約司法資源和訴訟成本。

  意見規定了律師調解的四種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中心或具備條件的人民法庭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二是在縣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鄉鎮公共法律服務站設立專門的律師調解工作室;三是在律師協會設立律師調解中心;四是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調解工作室。

  意見表示,律師調解可以受理各類民商事糾紛,包括刑事附帶民事糾紛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除外。

  同時,意見還就建立健全律師調解工作資質管理制度、完善律師調解與訴訟對接機制、以及建立科學的經費保障機制作出了具體安排。

  據悉,11個試點省市可以在全省市或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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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薛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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