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出臺
2021-12-02 09:28:31 來源: 蘭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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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甘肅省《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出臺

    鼓勵蘭州市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意見》指出,蘭州市作為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應充分利用各項支援政策,大力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城市可結合實際按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用地政策支援

    ●支援企事業單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意見》指出,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企事業單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並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使用價款,原採取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可以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採取自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的方式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

    ●支援産業園區利用自有用地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産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佔項目總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産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支援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允許將閒置和低效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商業辦公、倉儲、科研教育等用房及旅館、廠房)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改建前應對房屋安全性能進行鑒定,保證滿足安全使用的要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並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使用價款。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建築,不得改建為集中式租賃住房。

    ●支援適當利用新增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各相關城市應按照職住平衡的原則,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應優先安排、指標單列,做到應保盡保。建設用地應安排在産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促進産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採取出讓、租賃或劃撥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租賃價格、調整方式作為前置條件,允許分期收取出讓價款。

    ●探索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尊重農民集體意願的基礎上,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城區、靠近産業園區或交通便利區域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財力支援政策

    ●落實信貸支援政策

    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援力度,支援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産權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貸款。完善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適應的貸款統計,在實施房地産信貸管理時予以差別化對待。

    ●落實債券支援政策

    支援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貸款投放。支援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支援保險資金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租賃住房建設。支援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改造、運營企業發行不動産投資信托基金(REITs)融資。

    ●切實降低稅費負擔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向個人、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的,減按4%稅率徵收房産稅。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規定的簡易計稅方法並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徵率預繳增值稅。對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業辦公用房、工業廠房改造後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之後,比照上述政策執行。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楊昕

責任編輯: 王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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