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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小區公共區域經營所得該歸誰?法院判了

  新華社重慶5月16日電(記者周聞韜)小區公共收益怎麼管理,又該如何使用、分配是業主們非常關心的話題。近日,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由小區公共收益歸屬引發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判決物業公司向小區業委會返還公共收益3668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璧山某物業公司出資在其服務的璧城街道某小區公共區域設置了30個簡易攤位,並負責管理維護。小區業委會與該物業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物業公司對公共區域進行統一管理、租賃、收費,業委會與物業公司對攤位收費約定按7:3的比例進行分成,合作協議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1年11月28日,全體業主投票並一致同意,與該物業公司合作協議到期後,小區實行業委會自治管理。同年12月3日,業委會通知物業公司在2022年1月1日前撤場且不再對公共區域攤位進行管理、租賃、收費,但物業公司不願就此退出。合作協議到期後,物業公司仍繼續留在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並收取了2022年1、2月的公共攤位租賃費。雙方溝通未果,業委會向璧山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産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于業主共有。本案中,雙方合作協議到期後,業委會已通知物業公司不再續簽協議,雙方間的合同已終止,物業公司未撤離小區並仍然收取攤位租賃費,已實際侵佔了業主的公共收益,應當返還。考慮到物業公司在協議到期後仍然對攤位進行了管理維護,小區共有部分的公共收益分配應當扣除物業公司的合理成本,法院參照雙方合作協議約定的分成比例,判決物業公司支付業委會攤位收益總額52400元的70%,即36680元。一審宣判後,物業公司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審理法官介紹,業主作為小區共有部分的物權人,自然擁有對公共收益的知情權、監督權和公共管理權。物業服務公司應嚴格依照服務合同開展服務、經營、分配收益,與小區業主互利共贏。若物業管理存在不合理現象,業主可通過成立業主委員會、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投訴或舉報、向人民法院起訴等途徑維護權益。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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