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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停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經業主同意小區可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三月二十三日,大渡口區躍進村街道躍進社區,新增的小微停車場。記者 鄭宇 攝\視覺重慶

  3月24日,記者從重慶市城市管理局獲悉,近期,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啟動了《重慶市停車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在借鑒其他城市先進經驗基礎上,結合重慶實際起草了《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于3月22日至3月28日期間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其中,徵求意見稿提出,既有居住小區內配建的停車設施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經業主同意,可以統籌利用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徵求意見稿提出,停車場管理應當遵循規劃引領、合理布局、建管並重、方便群眾的原則。

  在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方面,提出獨立新建的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新建寫字樓、商鋪、公共活動場所應當按照規定比例配建停車場。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車場。

  徵求意見稿提出,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閒廠區、邊角空地、建築結構空間等閒置場所設置臨時停車場;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的停車設施;鼓勵通過舊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車場。

  同時,鼓勵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對外開放並取得相應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設置簡易式、機械式停車設施可以按照機械式設備安裝管理。

  另外,既有居住小區內配建的停車設施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並經業主同意,可以統籌利用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此外,經營性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後30日內,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期限為3年。經營性停車場經營管理者停業、歇業的,應當自停業、歇業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機關備案,同時拆除停車場標誌牌並向社會公告。

  徵求意見稿也針對違法停車聯動執法提出措施。城市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建立違法停車執法聯動機制,加強資訊互通共用,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查處在人行道違規停放車輛、非機動車佔用車位、非電動車佔用電動車位等違法停車行為。將駕駛人在同一地點的多次違法停車行為,記入交通出行領域信用資訊數據庫並依法公示。

  市民對于徵求意見稿有意見建議,可以書面形式向重慶市停車管理事務中心反饋。郵箱:5956388@qq.com;地址:渝北區黃山大道東段176號;聯繫人:梁瑜,電話:023-67754185。(記者 崔曜)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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