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集
4月8日是國際珍稀動物保護日,近日,房山法院以“保護野生動物”為主題,依託“京法巡迴講堂”開展了一場線上普法活動。
本次普法活動圍繞《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訂後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三款內容,對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和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逐一進行了分析,並結合房山法院審結的案例,對法條進行了釋明。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那某在房山區某鎮多次使用夜間照明狩獵的方法狩獵野兔。然而,某鎮為禁獵區,使用夜間照明狩獵為禁用狩獵方法。房山法院審理後判處那某罰金5000元。
2020年1月初,高某以750元的價格網購一隻蘇卡達陸龜,當年12月,陸龜死亡,高某就將其製作成標本存放。經鑒定,蘇卡達陸龜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核算價值為2500元/只。房山法院審理後判處高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
法官提醒購買寵物前請提前了解相關的專業知識,選擇正規、合法的交易渠道,注意核實賣家的身份信息,如發現疑似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及時與警方取得&&;另外在踏青游玩時,注意保護野生動物,文明出行。(記者 張宇 通訊員 王奉帥 李超)
(原標題:房山法院以案説法 如何保護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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