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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臺實施細則:損害生態環境 幹部終身追究
2017-04-03 08:25:20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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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Ⅲ級以上生態環境損害等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近日,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出臺,明確規定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聯動追責、主體追責、終身追究。

  細則規定,當黨政領導幹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或者因生態環境損害導致的群體性事件,或者未完成中央和上級黨委、政府下達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約束性目標任務時,將啟動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責任追究。

  根據造成的後果程度,江西將生態環境損害分為特別重大生態環境損害(Ⅰ級)、重大生態環境損害(Ⅱ級)、較大生態環境損害(Ⅲ級)和一般生態環境損害(Ⅳ級)四級。責任追究形式包括通報;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黨紀政紀處分等。被追究責任黨政領導幹部涉嫌犯罪時,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選拔任用,細則規定將資源消耗、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造成Ⅲ級及以上生態環境損害負有責任的幹部,在被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影響期滿以後,事態未得到平息的,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記者魏本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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