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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十大舉措詳解
2013年03月10日 11:15:35
來源: 中國機構編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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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減少和下放生産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能夠自律管理、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能夠解決的事項不設立審批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産經營活動和産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依法需要實施的生産經營活動審批,凡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或由地方實施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地方。

( 編輯: 劉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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