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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銀川10月6日電(記者鄒欣媛)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日前審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區域大氣環境品質嚴重下降的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將被約談。
將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自治區實行設區的市和縣級政府所在地建成大氣環境品質排名發布制度。對考核未完成國家和自治區大氣環境品質改善目標、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區域大氣環境品質嚴重下降的地區,自治區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政府主要負責人,並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條例還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建立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環保信用評價體係,將評價結果納入社會誠信體係,並向社會公開。
條例明確,施工單位未採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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