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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緊制度籠子 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綜述
2017-09-17 08:28:22 來源: 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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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1日,湖北省紀委發布消息:省地方稅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天然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被“雙開”。

  細讀通報的內容,“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公款送禮”等違紀問題的認定,所依據的正是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新任務,不斷扎緊扎密管黨治黨制度籠子,推動黨內法規體係不斷健全完善,為從根本上扭轉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狀況提供了制度保障。

  全面從嚴治黨的題中應有之義

  西柏坡,黨中央解放全中國的“最後一個農村指揮所”。

  1948年9月,中共中央召開了政治局擴大會議即九月會議。會議作出關于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的決議,要求各級黨組織增強紀律性。

  2013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來到河北省調研指導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在九月會議舊址,習近平著重強調了“立規矩”的重要意義。

  “這裏是立規矩的地方。”習近平總書記説,“黨的規矩、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有力推動了黨的作風和紀律建設。”

  人不以規矩則廢,黨不以規矩則亂。

  建設好、管理好一個擁有8900多萬名黨員、440多萬個黨組織的執政黨,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尤為重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于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把制度治黨、依規治黨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統籌謀劃和部署。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緊緊圍繞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準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把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係確立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的重要內容,對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作出重要部署。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必須堅持依法執政,全面提高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的能力和水準”,把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作為車之兩輪、鳥之兩翼,把依規治黨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專題研究全面從嚴治黨,審議通過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和《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黨中央始終強有力地駕馭和引領黨內法規體係建設。5年來,黨內法規建設的步伐不斷加快,中央制定修訂了80多部黨內法規,超過現有黨內法規的40%,全面從嚴治黨越來越有規可循、有據可依。

  “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制度建設,我覺得可用‘蹄疾步穩’來描述,制度的籠子一步步扎緊,越來越有效。”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一係列務實管用制度的確立和執行,有力推動了全面從嚴治黨的理論和實踐進程。

  實踐探索在前,總結提煉在後,實現黨內法規的與時俱進

  今年7月,中共中央發布《關于修改〈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的決定》和修改後的《條例》全文。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對《條例》進行的第二次修改。

  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工作不斷創新組織制度和方式方法,積累了寶貴經驗,取得了明顯成效。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如期實現一屆任期內全覆蓋,中央單位巡視工作不斷規范,市縣巡察工作不斷延伸,巡視巡察監督格局不斷完善。

  對《條例》的兩次修改,正是源于管黨治黨的不斷深化和巡視實踐的發展,生動體現了“實踐探索在前,總結提煉在後”的制度建設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從狠抓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到全面加強紀律建設;從推動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到實現巡視和派駐“全覆蓋”;從持續加大“打虎”“拍蠅”“獵狐”力度,到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一係列管黨治黨的組合拳,直面“失之于寬、失之于松、失之于軟”的突出問題,為黨內法規制度創新奠定了豐富堅實的實踐基礎。

  另一方面,在新的環境和條件下,現行一些黨內法規制度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必須加以修訂和完善,將管黨治黨的新實踐及時轉化為制度成果。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

  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偉大實踐中,制度建設不斷總結吸納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實現了黨內法規的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同時,不斷健全完善的法規制度也為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2012年12月11日,《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八項規定》正式印發。這不僅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制定的第一部重要黨內法規,更孕育催生出日後家喻戶曉、影響深遠的名詞——“八項規定”。

  2013年11月,我們黨歷史上第一次編制的《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正式發布,這是加強黨的制度建設頂層設計的一項戰略工程。

  在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召開前夕,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這對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使黨的問責工作有了第一部基礎性法規。

  ……

  “制度治黨是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一個鮮明特徵。”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表示,“五年來,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全面發力,一係列具有基本性、關鍵性、標誌性的法規制度相繼問世,全面從嚴治黨進入制度治黨的‘快車道’。”(下轉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堅持問題導向,增強制度的針對性和指導性

  “沒想到中辦國辦這樣的單位都派駐了紀檢組!”

  2014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不久,中央紀委在中央辦公廳等對黨和國家政治生活有重要影響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新設7家派駐機構,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事實表明,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並非凈土,同樣存在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然而,黨的十八大之前,還有近三分之二的中央一級單位沒有納入派駐監督范圍,黨內監督存在盲區和空白。《意見》以及之後《關于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的方案》的出臺,精確制導,有的放矢,為加強黨的領導、完善派駐監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撐。

  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務實管用,突出針對性和指導性。”

  加強黨的領導,是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根本方向和基本原則。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制度建設,緊緊抓住當前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體現階段性特徵,確保法規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

  “比如,過去對政治紀律要求比較抽象。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在公開場合發表與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抵觸的錯誤言論等,約束更加嚴格。顯然,這些紀律條文後面,都有其人其事背景,是針對具體問題來的。”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蔣來用表示。

  “問責工作也是如此。多年來,除了安全生産、環境事故等,黨建工作鮮有問責,以致有的地方政治生態積重難返。”蔣來用認為,新出臺的《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明確規定了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6類“問責情形”,使問責工作回歸本位。

  堅持問題導向,既是針對管黨治黨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針對制度籬笆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比如,將《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名稱改為《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適用對象從黨員領導幹部拓展到全體黨員,使之更加全面;內容也大幅精簡,將原《準則》中的“8個禁止”“52個不準”有關內容,移入同步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之中,使修訂後的《準則》突出正面倡導而不是開列負面清單。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直面現實的拷問和實踐的發展,不斷地回答和解決管黨治黨遇到的問題。”莊德水認為,五年來的制度建設以問題為導向,以管用為目的,提升了全面從嚴治黨的能力和水準。

  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制度建設是永恒的課題。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制度治黨、依規治黨正邁著更為堅實的步伐,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注入強大動力、提供堅強保障。(記者 何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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