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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27日電(記者齊中熙、徐博)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近日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公務員辭職後至少2年,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意見規定,各級機關中原係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其他公務員辭去公職後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意見要求,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公務員原所在單位在批準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了解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務員辭去公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各機關落實辭去公職從業規定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對經查實的違規從業人員和接收企業給予相應處罰。
意見也強調,要準確把握和執行政策,正確對待公務員依法辭去公職行為,支援人才的合理流動,充分尊重和保障辭去公職人員合法就業和創業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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