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日在官網公布《關于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審判監督管理意見”)和《關于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院庭長辦案意見”),就全面推開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切實加強各級法院院庭長辦案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院庭長辦案意見要求,禁止各級院庭長入額後不辦案、委託辦案、挂名辦案,不得代替辦案,一經發現,嚴肅問責;院庭長協調督辦重大敏感案件、接待來訪、指揮執行等事務應當計入工作量,納入崗位績效考核,但不能以此衝抵辦案數量。
審判監督管理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法官員額制改革完成後,必須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確保“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也不得以口頭指示、旁聽合議、文書送閱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
院庭長辦案意見強調,各級法院院庭長入額後應當辦理案件,重點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主持或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納入崗位績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辦案數量。
院庭長辦案意見明確了基層、中級法院院庭長每年辦案數量最低標準,要求院庭長辦案任務完成情況公開接受監督,並由上級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報。其中,基層、中級人民法院的庭長每年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部門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0%至70%;基層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至10%,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30%至40%;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辦案量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入額院領導應當達到本院法官平均辦案量的20%至30%;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長辦案數量的最低標準,分別由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記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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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 加強院庭長辦案工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落實司法責任制 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審判監督管理意見》)和《關于加強各級人民法院院庭長辦理案件工作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院庭長辦案意見》,就全面推開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切實加強各級法院院庭長辦案工作,提出具體要求。2017-04-18 10: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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